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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动产测量中农村宅基地“一户多宅”如何确权

来源:W  发表时间:2025/10/14 17:00:28  点击次数:【410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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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宅基地“一户多宅”的确权需结合历史成因、现行政策、分户条件等综合判定,核心原则是“尊重历史、分类处置、保障权益”。以下是具体确权规则与操作路径,结合2025年新政策与地方实践:

一、确权前提:明确“户”的认定标准

以户籍为基础: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准,户口簿上的户主作为权利人代表。

特殊分户情形:

年满18周岁且已达分家条件(如结婚、独立生活),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,可分户确权。

因离婚、再婚等导致家庭结构变化,需重新认定“户”的归属,避免重复确权。

二、合法“一户多宅”的确权情形

1.分户未分地导致的多宅

条件: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户,且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,经村集体同意并公示无异议。

处理:补办用地手续后,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。例如,兄弟俩未分户但各自新建房屋,若总面积未超分户后标准,可分别确权。

2.合法继承形成的多宅

条件: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,无论继承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。

处理:

本集体成员继承:直接确权登记,在证书附记栏注明“继承所得”。

非本集体成员(如城镇居民)继承:仅确权房屋所有权,宅基地使用权在登记簿中注记“该权利人为本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”,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。

3.合法转让、赠与形成的多宅

条件: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赠与房屋,且受让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。

处理:办理过户登记后,受让方确权一处宅基地,转让方需退出原宅基地或保留一处(需符合“一户一宅”)。

4.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多宅

1982年《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》实施前:无论面积是否超标,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。

1982-1987年《土地管理法》实施前:超面积部分按当时政策处理后确权,如补缴费用或调整边界。

三、违法“一户多宅”的处理方式

1.超占面积的分类处置

符合规划:

1987年后超占部分:按当地标准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,确权批准面积,超占部分在登记簿中注记“待后续处理”。

2014年后超占部分:原则上不予确权,需自行拆除或退还集体;若符合规划且无法拆除,可有偿使用但不得翻建。

不符合规划:如占用基本农田,超占部分不予确权并限期拆除。

2.非本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

因扶贫搬迁、地质灾害安置等政府行为:退出原宅基地后,可确权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。

非因政府行为:

2014年前购买或继承:确权房屋所有权,宅基地使用权在登记簿中注记“非本集体成员”,房屋灭失后收回。

2014年后违法占用:一律不予确权,限期拆除或退还集体。

四、确权流程与关键材料

申请阶段:

提交材料:户口簿、身份证、宅基地权属证明(如老土地证、建房审批文件)、继承公证书(如有)、村集体同意分户证明(如有)。

特殊情况:无权属证明的,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历史使用证明并公示30天无异议。

审核与测量:

乡镇政府审核:核查“一户一宅”条件、面积是否超标、是否符合规划。

专业测量:由测绘机构实地测量宅基地边界与面积,绘制宗地图,误差需控制在±5cm内。

公示与登记:

公示7-30天:在村内公告栏公示确权结果,接受村民监督。

登记发证:公示无异议后,颁发不动产权证书,注明多宅形成原因及超占面积处理方式。

五、地方实践案例参考

伊宁市(新疆):

超占面积处理:可拆分给符合条件的子女确权,或自愿有偿退出;不愿拆分或退出的,超占部分按有偿使用处理。

历史遗留多宅:1987年前建成的,按实际面积确权;1987年后超占部分,一类控制区高按0.9亩、二类控制区按1.2亩确权。

瑞安市(浙江):

1993-2014年建成的多宅:符合规划的,按违法建筑面积补缴罚款(10-300元/㎡)后,批准面积内确权。

2014年后违法多宅: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,不予确权。

六、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

避免重复确权: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的,需明确分割协议或按共同共有登记。

保护妇女权益:农村妇女因婚嫁取得新宅基地的,需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,避免“一户多宅”。

动态监管:确权后若房屋灭失或宅基地闲置超2年,村集体有权收回。

争议解决:边界纠纷优先通过村委调解,协商不成可申请行政裁决或司法诉讼。

总结

农村宅基地“一户多宅”确权需遵循“依法依规、尊重历史、分类处置”原则,通过补办手续、有偿使用、继承注记、拆除退出等方式实现合规化。建议农户主动配合测量与审核,提供详实材料,同时关注地方政策差异(如伊宁市、瑞安市的特殊规定),确保权益大化。对于无法确权的违法多宅,应尽早整改以避免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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